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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拟修改未成年保护条例 幼儿乘车配安全椅拟入法
2013-09-21 14:01:12    分类:默认分类  

东方网9月19日消息:据《新闻晨报》报道,今后,家长携带未满4周岁婴儿开车出行而不配汽车儿童座椅的,或将是违法行为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审议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(草案)》,立法保护未成年人乘车安全。

 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苏明介绍,2004年11月25日,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,“但随着经济发展、社会进步,本市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,需要通过修改《条例》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需求。”苏明表示,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、latch座椅接口上位 法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,拟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,“如儿童乘车受到伤害、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影响身心健康等问题。”

  4岁以下应配安全座椅

 随着私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多,近年来,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。专家研究表明,发生交通事故时,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 伤率有明显作用。去年实施的《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》、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等国家标准,不仅对儿童安全座椅的技术标准作了规定,还明确要求乘 用车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儿童安全座椅固定装置。从儿童安全座椅分类看,1周岁以下儿童一般使用后向式儿童安全座椅,1周岁到4周岁以下儿童一 般使用前向式儿童安全座椅。而4周岁以上儿童一般使用增高坐垫eps是什么材料

  市教委主任苏明介绍说,根据相关技术标准,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对象主要 是4周岁以下儿童,“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度,本市儿童安全座椅立法带有尝试性质,宜从宣传、引导、推广和培养使用习惯着手。”草案从倡导角度对家庭乘用 车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了规定: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4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,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”。同时, 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,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,“如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,应当安排其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。”

  立法明确监护人看护义务

 考虑到近年来儿童坠楼造成伤亡、儿童在家庭乘用车内窒息死亡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,草案中还立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看护义务,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,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”。但市人大科教文卫委主任委员薛明扬在做相关审议意见报告时指出,儿童座椅品牌避免独处范围过于狭 窄。委员会认为,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,需要给予重点保护。而不仅仅局限在家中和家庭用车内。有委员指出,这一避免独处条款,对幼儿来说,“幼儿 园及其他任何场合,同样适用。”

  为此,薛明扬在审议报告中建议,将该条修改为: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职责,看护好未成年人,不得让学龄前儿童独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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